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1024民初3995号
原告:临海市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江南大道耀明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147991005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台州中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南峰街道工业路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4MA2DW0832R。
法定代表人:***。
被告:仙居县公共建设项目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南峰街道庆丰街南街111号金融中心2号楼11层1108、11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4MA28G27567。
法定代表人:周淑伟,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神仙居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临海市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下简称海市电力)与被告台州中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下简称中益公司)、仙居县公共建设项目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下简称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临海电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临海电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立即退还投标保证金150000及利息1251.25元[已经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从2022年4月24日起计算至2022年7月11日;从2022年7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另行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1月20日,就《仙居县柴岭下村搬江安置小区配基础设施项(电力期)工程》,二被告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招标编号为TZZY[2022]003号《招标公告》,《招标公告》第一条载明招标条件:本仙居县柴岭下搬迁安置小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电力二期)工程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1495.4618万元,招标人为仙***。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招标公告》第二条载明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建设规模(木工程新建电力电缆井26只,高压中置柜、干式变压器、高压柜、低压柜、电表箱、分支箱共229台,新建电力电缆管道约662米,新建电力电缆约8028米,配电房土建5座,落地式直流屏、落地式蓄电池屏、0.4kV封团式四芯母线槽8米、密集式五芯母线槽557米、母线始端箱12贝、插接箱94只、楼层强电间小桥架376米,户外环网箱基础2只,所有配套项目安装调试)。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001)仙居县柴岭下村搬迁安置小区配套基设施项目(电力二期)工程。《招标公告》第三条载明:投标人资格要求:(001)仙居县柴岭下村搬迁安置小区配套基设施项目(电力二期)工程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建设行政管部门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企业资质,并同时具有电监会或其分支机构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伍级及以上资格,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的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3)截至投标之日,没有处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4)投标截止日前三个月内未发生负要责任的一般工程质量事故,投标截止日前半年未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程质量事故,投标截止日前一年内未发生负主要责任的特大工程质量事故;投标截止日前一个月内未发生一般安全事故;投标截止日前半年内未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或者重人及以上设备事故、电网事故、火灾事故、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之一的;投标截止日前一年内未发生施工重人人身死亡事故;投标截止日前一年内在招标人其他工程中未因投标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无法实现程建设的质量目标;投标截止日前半年内未发生被浙江省电力公司通报且勒令停止施工的;(5)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行为或严重违约问题,近两年内没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限定分包工程的行为;(6)企业现状符合国家相关达律、法规、以往工程工期、质量、安全等符合招标人的有关考核要求;(7)熟悉该地区施工的各种政策、法规、自然及社会环境,有丰富的当地协调和解决影响施工各种因素的能力,具备良好的售后服务体系;(8)拟派本程项目负责人须具有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二级及以上;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招标公告》第四条载明:招标文件的获取。《招标公告》第五条载明:投标文件的递交。《招标公告》第六条载明:开标时间及地点。《招标公告》第三条载明: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招标公告》第九条载明:招标人为仙***;招标代理机构为中益公司等主要内容。
上述《招标公告》发出后,原告决定参加投标,提交《投标文件》并于2022年2月8日通过网上银行转账支付仙居县柴岭下村搬迁安置小区配套基设施项目(电力二期)工程投标保证金150000元。2022年4月24日,二被告发出中标结果公示:仙居县恒信电力有限公司中标,原告未中标。而后,原告向二被告要求退还投标保证金150000元,二被告至今未退还。综上所述,原告认为:二被告依法负有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义务,二被告的行为显属违法,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之法律规定,原告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判决如上之诉讼请求。
被告仙***辩称,原告临海电力请求被告仙***返还投标保证金不能成立。本案招投标项目事实,所有委托授权内容都在公告中作了表述,公告中如有要被告仙***承担责任的,被告仙***会承担,一切应以投标书和文件为准,投标书和文件并没有被告仙***要求原告临海电力交纳保证金,被告仙***也没有收取原告临海电力保证金。故应驳回原告临海电力对被告仙***的诉讼请求。
被告中益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除与原告临海电力诉称**的事实一致外,另查明,招标文件投标须知中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15万元,收款单位被告中益公司。并承诺未中标的投标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
2022年2月8日,原告临海电力向被告中益公司交纳了投标保证金150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招标公告》、《保证金支付凭证》、《中标公告》和《招标公告、中标公告信息》及到庭当事人当庭**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临海电力和被告仙***之间系招投标合同关系,被告仙***和被告中益公司之间系委托代理招投标合同关系。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各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原告临海电力已按招标要求交纳了投标保证金,在投标结束其未中标的情形下,被告中益公司应按招标文件的承诺将收到的投标保证金及时返还给原告临海电力,其至今无故不返还原告临海电力投标保证金,对造成本案纠纷应负全部责任。
被告中益公司就本案招标所做的行为,代表被告仙***,其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被告仙***应当承担责任。故被告中益公司至今未返还原告临海电力投标保证金,被告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但原告临海电力请求逾期利息计算起始之日没有扣除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7个工作日不当,应自2022年5月2日开始计算逾期利息。
综上所述,对原告临海电力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台州中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仙居县公共建设项目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临海市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保证金15万元及逾期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临海市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25元,减半收取1662.5元,由被告台州中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仙居县公共建设项目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