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江南街道某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1082执24号
申请执行人:临海市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江南耀明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147991005U。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江南街道***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江南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31082344083647N。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临海市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江南街道***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作出的(2023)浙1082民初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江南街道***村民委员会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临海市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江南街道***村民委员会偿付给申请执行人临海市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231330元、律师费7500元、及诉讼费用2816元;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江南街道***村民委员会负担执行费3524.69元。
2024年1月26日,申请执行人临海市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江南街道***村民委员会自行达成执行和解长期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临海市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江南街道***村民委员会已就本案达成和解协议,且需要长期履行,系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浙1082执24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江南街道***村民委员会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临海市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可依据原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