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82民初2215号
原告:临海市某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原告临海市某某公司与被告中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7日立案。
原告临海市某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临海市某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