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临海市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82民初2215号 原告:临海市某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原告临海市某某公司与被告中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7日立案。 原告临海市某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临海市某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