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临海市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台州市鼎强置业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申请审查案件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82破申62号 申请人:临海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 法定代表人:郑XX。 被申请人:台州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 法定代表人:董XX。 本院查明,申请人临海市XX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台州市XX有限公司享有债权,已经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 被申请人台州市XX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19日成立,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注册资本1000万元,登记机关为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6月11日,临海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1082民初1015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台州市XX有限公司支付临海市XX有限公司工程款489655元。判决生效后,在执行过程中,台州市XX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申请人主体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临海市XX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台州市XX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