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82破申62号
申请人:临海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
法定代表人:郑XX。
被申请人:台州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
法定代表人:董XX。
本院查明,申请人临海市XX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台州市XX有限公司享有债权,已经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
被申请人台州市XX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19日成立,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注册资本1000万元,登记机关为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6月11日,临海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1082民初1015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台州市XX有限公司支付临海市XX有限公司工程款489655元。判决生效后,在执行过程中,台州市XX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申请人主体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临海市XX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台州市XX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