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禄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市金禄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市金禄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一案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23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牟环保行审字第29号
申请执行人中牟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中牟县官渡大街文化活动中心5楼502室,组织机构代码:41621158—1。
法定代表人兰伟,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中牟县环境保护局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中牟县环境保护局法制科副科长。
被申请执行人郑州市金禄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丰产路21号(21世纪中心大厦东楼西南户),组织机构代码:72583003-6。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牟县环境保护局申请审查强制执行(牟)环罚决字(2015)第23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审查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审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中牟县环境保护局撤回审查申请。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转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