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禄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5执保4167号
申请人河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238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娄兵胜。
被申请人郑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丰产路。
法定代表人朱彦彬。
河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郑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299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被告郑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3000元及利息(以63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5元,由被告郑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郑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河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8114.76元或查封相应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周志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代 红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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