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北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北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303执2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被执行人:江苏北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469483628M,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杨龙,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与江苏北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303民初18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限期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江苏北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已将3033472.02元汇至本院(2020)苏0303民初1825号案件内。故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28日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303民初18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司 磊
审判员 毛海威
审判员 阚学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