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北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北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03执保48号 申请人:江苏北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12月7日生,住徐州市云龙区。 申请人江苏北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额为3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北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财产保全费2020元,申请人江苏北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已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董 莉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