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民初1582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9月1日出生,住淮安市淮阴区。
原告:**,女,汉族,1995年9月26日出生,住淮安市淮阴区。
原告:**,男,汉族,1988年11月3日出生,住淮安市淮阴区。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北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解放东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济南路2号(东湖办事处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3年12月16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淮安富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城北乡繁荣村5组3幢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清江浦区清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清江浦区清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淮安市城市照明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青年路1号。
法定代表人:智煜,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0年7月16日出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淮安市清江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南路清宴小区2区8栋4楼。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告***、**、**与被告江苏北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富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市城市照明管理服务中心、***、淮安市清江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受理后,因案情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钱 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