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12民初8953号之二
原告:**,男,1989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清江浦区和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北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解放东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北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5元,免予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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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沈 静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王 远
书 记 员 **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