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北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8955***与江苏北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12民初8955号之二 原告:***,男,1971年9月8日生,汉族,住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清江浦区和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北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解放东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北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5元,免予收取。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沈 静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王 远 书 记 员  **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