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北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8952***与江苏北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12民初8952号 原告:***,男,1972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清江浦区和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北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解放东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北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沈 静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王 远 书 记 员  **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