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南钢结构有限公司

湖北中南钢结构有限公司、湖北省国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127执784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中南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光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省国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雪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湖北中南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省国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黄梅县人民法院(2021)鄂1127民初3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率,由于被执行人湖北省国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中南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北省国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金融部门无存款,厂房、土地已被另案查封暂不宜处置,公司早已歇业,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黄梅县人民法院(2021)鄂1127民初3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时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款487534.2元及利息。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剑锋
审判员  周慧玲
审判员  张文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石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