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南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中南钢结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602执恢1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湖北中南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大军。
被执行人:戴大军。
被执行人:林桂仪。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中南钢结构有限公司、戴大军、林桂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602民初8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2017年5月25日向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商请,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同意将林佩玉、黄冈市金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戴大军、湖北中南钢结构有限公司、林桂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首轮查封的位于广州天河区汇景北路112号负一层206号车位(所有权证号:粤房地权证穗字第××号)交由我院处理。现位于广州天河区汇景北路90号302房房产(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穗字第××号)及汇景北路112号负一层206号车位(所有权证号:粤房地权证穗字第××号)已拍卖成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广州天河区汇景北路90号302房房产(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穗字第××号)及汇景北路112号负一层206号车位(所有权证号:粤房地权证穗字第××号)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主执行官韩冬
执行员  曾进奎
执行员  徐青松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红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