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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豫硕电梯有限公司与河南省三和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91民初1881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豫硕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三和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起诉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冰泉
书记员 秦沛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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