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和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恒欣电梯有限公司与河南省三和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豫0191民初1175号
原告河南恒欣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三和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委托代理人路烽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电梯安装分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庭审时,双方对尚欠安装费158050元无异议。被告辩称,驻马店高铁新城项目中未能按照合同约定通过厂家的验收对验收所提出的整改方案没有履行,原告没有依约按照合同约定移交厂家维保。经查,涉案电梯已经投入使用并验收合格。被告以此抗辩,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应当支付剩余安装费158050元并自立案之日2021年1月6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其未开发票不能成为拒付工程款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电梯安装分包合同,原告承揽了被告位于开封市东方今典御府的电梯安装工程,安装费用356500元;合同第四条约定,从原告进场之日起计算,工期50天。甲乙双方初步拟定于2018年6月27日开始施工安装,2018年8月17日共计50天内安装完毕。合同第五条约定,付款前,乙方须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方可付款。1、慢车调试完成后支付安装费的30%;(106950)2、快车调试完成并检测符合规范及安装记录属实后支付安装费30%;(106950元)3、完整的自检报告、终检合格、质检验收合格证书、三方移交单支付安装费的35%;(124775元)4、移交维保并电梯维保6个月后支付安装费用的5%(安全保证金)(17825元)。 2018年12月1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电梯安装分包合同,原告承揽了被告为了驻马店高铁新城项目6#楼、9#楼、10#楼、16#楼、17#楼的电梯安装工程,安装费用264250元。合同第四条约定,从原告进场之日起计算,工期50天。甲乙双方初步拟定于2018年12月25日开始施工安装,2019年2月15日共计50天内安装完毕。合同第五条约定,付款前,乙方须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方可付款。1、慢车调试完成后支付安装费的30%;(124650元)2、快车调试完成并检测符合规范及安装记录属实后支付安装费30%;(124650元)3、完整的自检报告、终检合格、质检验收合格证书、三方移交单支付安装费的35%;(145425元)4、移交维保并电梯维保6个月后支付安装费用的5%(安全保证金)(20775元)。2018年8月1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约定电梯安装费用8500元;2019年1月23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约定电梯卸货费、井道整改费用共计8000元。以上两项目安装费用共计637250元。后被告向原告支付安装费用479200元,下欠安装费158050元。经查,涉案电梯均已安装完毕并投入使用,并经河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院验收合格。
一、被告河南省三和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恒欣电梯有限公司支付剩余电梯安装费158050元及利息(自立案之日2021年1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驳回原告河南恒欣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61元,减半收取1730.5元,由被告河南省三和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刘冰泉
书记员  穆婧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