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龙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龙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龙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20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包民二初字第01224-1号
原告:安徽龙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屯溪路33号恒兴广场A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顾清波,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龙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龙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解除查封被告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被法院冻结的银行存款805658.3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解除对被告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被法院冻结的银行存款805658.3元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