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龙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运城市自强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龙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802民初1740号
原告:运城市自强纸业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上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龙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运城市自强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龙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运城市自强纸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1、解除2016年2月27日原、被告签订的《工程承揽合同》;2、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工程款150000元;3、判决被告承担《工程承揽合同》项下脱硫塔工程进行拆除、重作的费用(暂计10万元,以鉴定为准)。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27日,原告(需方)与被告(供方)经协商,在运城签订一份《工程承揽合同》,约定由被告承揽原告脱硫塔安装工程,合同价款为170000元,验收标准、方法按国家当地环保要求验收。被告建设的脱硫塔完工后未能达到运城当地环保局关于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导致原告无法正常投入使用,需要拆除、重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但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本院以邮寄方式向被告送达相关应诉手续时,以原址查无此人、电话不接被退回,经向原告核实,原告无法提供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运城市自强纸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退还原告运城市自强纸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献有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许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