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京73行初11916号
原告:海门圣帕斯电梯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三阳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章上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尚春,南京苏高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南京苏高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虹,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婧,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第三人:朱思中,男,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晔,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门圣帕斯电梯配件有限公司因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4090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海门圣帕斯电梯配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门圣帕斯电梯配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海门圣帕斯电梯配件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肖玲玲
审 判 员 张晰昕
审 判 员 林鸿姣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漆予婕
书 记 员 赵京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