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1民初5845号
申请人:江苏中宝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富安镇工业园区富源大道008号。
法定代表人:孟小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静,东台市富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溧阳市圣龙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昆仑街道意达路141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忠,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中宝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溧阳市圣龙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中宝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溧阳市圣龙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江苏中宝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中宝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溧阳市圣龙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江苏中宝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礼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时 阳
书 记 员 黄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