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4973号之二
原告:江苏特宝利尔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吴淞浜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313983837M。
法定代表人:赵俊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峰,江苏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宝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富安镇工业园区富源大道0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1MA1W7GKY5E。
法定代表人:孟小兵。
原告江苏特宝利尔特种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中宝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江苏特宝利尔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特宝利尔特种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特宝利尔特种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24元,减半收取1812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合计3132元,由原告江苏特宝利尔特种电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高 逸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冯 胜
书 记 员 璋毓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