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1民初428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中宝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富安镇工业园区富源大道008号。
法定代表人:孟小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静,东台市富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苏安耀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骑路8号中南智谷产业园5幢。
法定代表人:蒋大进,该公司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中宝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安耀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作出(2021)苏0981民初428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安耀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中宝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安耀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中宝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安耀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相关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安耀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等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许园园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丽娟
书 记 员 丁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