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宝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江苏中宝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溧阳市圣龙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1民初584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中宝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富安镇工业园区富源大道008号。
法定代表人:孟小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静,东台市富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溧阳市圣龙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昆仑街道意达路141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忠,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中宝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溧阳市圣龙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作出(2021)苏0981民初5845号保全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溧阳市圣龙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2021年10月15日,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中宝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协议且被申请人溧阳市圣龙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已履行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溧阳市圣龙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中宝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溧阳市圣龙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的冻结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礼红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时 阳
书 记 员 黄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