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1民初4283号
申请人:江苏中宝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富安镇工业园区富源大道008号。
法定代表人:孟小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静,东台市富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苏安耀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骁骑路8号中南智谷产业园5幢。
法定代表人:蒋大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中宝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安耀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中宝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安耀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中宝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安耀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中宝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许园园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丽娟
书 记 员 姜 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