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执147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宝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孟小兵,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昆明苏建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法定代表人:陈滔滔,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宝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明苏建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作出的(2022)苏0981民初29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昆明苏建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昆明苏建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债券、股票、股权、基金份额等人民币1109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同等数额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振杰
审判员 储鹏杰
审判员 杨小英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葛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