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4973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特宝利尔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吴淞浜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313983837M。
法定代表人:赵俊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峰,江苏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中宝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富安镇工业园区富源大道0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1MA1W7GKY5E。
法定代表人:孟小兵。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特宝利尔特种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中宝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裁定对江苏中宝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申请人江苏特宝利尔特种电缆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中宝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苏中宝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高 逸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冯 胜
书 记 员 璋毓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