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522民初1205号之一
申请人:安徽威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
法定代表人:解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南京中材水泥备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威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南京中材水泥备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安徽威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威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威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安徽威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定书所援引法律条款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