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宇昊电梯配件有限公司

846苏州宇昊电梯配件有限公司与福德斯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9民初846号
原告:苏州宇昊电梯配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屠晓晨。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燕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小明。
被告:福德斯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宁力。
原告苏州宇昊电梯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德斯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原告苏州宇昊电梯配件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宇昊电梯配件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宇昊电梯配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4元,由原告苏州宇昊电梯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斌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秋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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