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交建第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郑州优特基础工程维修有限公司与河南通源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203民初1132号
原告郑州优特基础工程维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书生,公司经理。
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通源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住所地:连霍高速公路三门峡。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优特基础工程维修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通源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优特基础工程维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48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郑州优特基础工程维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