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通源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通源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三门峡四方卓成公路设备工程养护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1222执23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淮河东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立,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通源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连霍高速公路三门峡西收费站南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三门峡四方卓成公路设备工程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金木路田家渠新村133号楼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通源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三门峡四方卓成公路设备工程养护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本案的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三门峡四方卓成公路设备工程养护有限公司占用申请执行人的土地,该土地上目前有被执行人三门峡四方卓成公路设备工程养护有限公司的设备等资产,现该土地的资产暂无法处置。本院征询申请执行人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斌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乔润丽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