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03民初1089号
原告:**,女,汉族,1980年2月5日生,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2年8月1日生,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告:***,男,汉族,1971年1月20日生,住河南省新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通源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连霍高速公路三门峡西收费站南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2770850415M。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营业场所:西太康路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968106827Y。
负责人:***。
原告***被告**、***、河南通源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通源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的起诉。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