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116民初2081号
原告:***,男,1951年1月1日生。
被告:中交二公局萌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江龙。
被告: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四公司。
法定代表人:鲁润江。
被告:***,男。
被告:成远,男。
原告***与被告中交二公局萌兴工程有限公司、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四公司、***、成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7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18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婷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王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