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黔2702执911号
中交二公局萌兴工程有限公司
***、***:
你/你单位与福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2020)黔2702民初1052号民事判决书及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7民终35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及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2条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撤除留在申请人福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长冲采石场内的各样工作铭牌、指示牌、公示牌;
撤除留在福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长冲采石场内的人员与设备、并将采石场返还给申请人;
承担本案执行费约50元(以实际到位金额计算执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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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知。
附:(2021)黔2702执911号当事人缴款通知书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