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25民初2882号之一
原告:伟诚防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城县留各**刘蔡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669094811N。
法定代表人:**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河北*****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南蒲区山海大道南侧国贸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98202989P。
法定代表人:***。
原告伟诚防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伟诚防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伟诚防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3元由原告伟诚防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缴雨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