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华诺热力有限公司

甘肃华诺热力有限公司与榆中朋聚茶屋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甘0123民初81号
原告:甘肃华诺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榆中县定远镇定远村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MA72769DXQ
法定代表人:骆海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斌,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中朋聚茶屋,住所地:榆中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20100MA733HA41E
经营者:金国平。
原告甘肃华诺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榆中朋聚茶屋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肃华诺热力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榆中朋聚茶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甘肃华诺热力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2021年的供暖费合计8848.56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自2020年12月1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滞纳金,滞纳金按日千分之三计算(以8848.56元为基数);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27日,兰州高新区建设和房产管理局与原告及兰州英家皇道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大名城集中供热项目托管服务协议》,协议约定兰州英家皇道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将自有的9个供热站委托原告运营管理,由原告独立自主经营,向被告提供冬季供暖服务及自行向被告收取供暖费,托管范围为兰州英家皇道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将现有的锅炉及配套设备委托给原告运行管理。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协议约定,从2020年11月1日开始正常给被告提供供暖,至此原告完全履行了2020年—2021年的供暖义务,被告应按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2020年—2021年的供暖费8848.56元。原告于2020年12月10日向被告发出供暖费催缴通知,但被告未在协议履行合理期间支付2020年—2021年的供暖费金额合计8848.56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拖欠至今未付。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讼法院,请判如所请。
被告榆中朋聚茶屋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认定:1、《大名城集中供热项目托管服务协议》一份,证明2020年7月27日原告与兰州高新区建设和房产管理局以及兰州英家皇道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协议,约定兰州英家皇道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将自有的9家供热站委托给原告运营管理,由原告独自经营,向被告提供冬季供暖服务并收取费用。对该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2、《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兰州英家皇道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就大名城商户以周边其他用户供暖事宜,由原告直接向大名城商户及周边其他用户收取供暖费并主张权利,其中包括向被告供暖并收取供暖费用。对该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3、《供暖费催缴通知》一份,证明原告已于2020年12月10日向被告发出供暖催缴通知,被告未履行向原告缴纳2020年—2021年的供暖费用8848.56元。对该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经本院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20年9月27日以兰州高新区建设和房地产管理局为甲方,以原告为乙方,以兰州英家皇道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为丙方的三方当事人签订了《大名城集中供热项目托管服务协议》,约定丙方将自有的9家供热站委托给乙方运营管理,由乙方独立自主经营,向大名城商户及周边其他用户提供冬季供暖服务,供暖费由丙方向住户收取。托管服务期限为30年,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2050年3月31日止。用户采暖费标准按照兰州市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见合同附件2。合同附件2规定:一类建筑住宅,采暖费每平方米每月5元;二类建筑办公、学校、医院,采暖费每月每平方米7元;三类建筑宾馆、饭店、招待所,采暖费每月每平方米8.2元、四类建筑商业营业用房,采暖费每月每平方米9.2元。在该份合同中加盖了甲乙丙三方的单位或公司印章。2020年9月27日兰州英家皇道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声明就大名城商户及周边周边其他用户的供暖事宜,由原告负责直接向大名城商户及周边其他用户收取供暖费并主张权利。被告的实际经营人金国平租赁了大名城D区6号楼103号、104号、105号、106号共四间商铺,建筑面积240.45平方米,开办了榆中朋聚茶屋。金国平租赁的商铺属于四类建筑每月每平方米的取暖费为9.2元。原告在2020年11月1日开始为金国平租赁的四间商铺正常提供采暖服务,截止2021年3月1日被告共计拖欠原告采暖费8848.56元未予支付。原告在2020年12月10日向被告送达了《供暖费催缴通知》,要求被告在2020年12月15日前向原告缴纳采暖费8848.56元。但被告的实际经营者金国平收到通知书后却未按照要求时间向原告支付拖欠的采暖费。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给付。无奈,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接受兰州英家皇道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后,接管了该公司的9家供热站,开始向大名城商户及周边其他用户提供采暖服务。被告实际经营者金国平也租用了大名城的位于D区6号楼的103、104、105、106号的四间商铺设立了被告榆中朋聚茶屋进行商业经营。金国平租赁的四间商铺的采暖也是由原告提供,在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四个月时间原告为被告提供了采暖服务,但被告在享受了原告提供的采暖服务后却未履行向原告按时缴纳采暖费的义务,经原告书面催收后被告仍然未履行缴纳采暖费的义务。被告不按约定向原告缴纳采暖费的行为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采暖费8848.5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日千分之三承担滞纳金,从2020年12月16日算至实际付清拖欠采暖费之日止。原告主张按照日千分之三要求被告承担滞纳金无法律依据,但被告长期拖欠原告采暖费不予支付的行为确实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被告应当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从2020年12月16日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榆中朋聚茶屋给付原告甘肃华诺热力有限公司2020年—2021年的采暖费8848.56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未缴纳的采暖费8848.56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16日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榆中朋聚茶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成    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哲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