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23民初5200号
原告:甘肃华诺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定远镇定远村东社,统一社会会信用代码:91620100MA72769DXQ。
法定代表人:骆海瑞,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斌,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中佰***服务店,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定远镇大名城珑域5#地块商铺第8幢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20100MA71UTU8XF。
经营者:任小娟,系该美容店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华诺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榆中佰***服务店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甘肃华诺热力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榆中佰***服务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甘肃华诺热力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榆中佰***服务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甘肃华诺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成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郝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