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苍县金燊建筑建设公司

四川省旺苍县金燊建筑建设公司与***、广元凤雏洞藏洒业有限公司、广元市凤雏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日月明鹿亭温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广元凤雏汉王山鹿亭温泉景区有限公司、四川省日月明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日月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旺苍民初字第1220号
原告四川省旺苍县金燊建筑建设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实先,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飞,四川方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7年11月21日。
被告广元凤雏洞藏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广元市凤雏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四川日月明鹿亭温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广元凤雏汉王山鹿亭温泉景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四川省日月明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广元日月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旺苍县金燊建筑建设公司与被告***、广元凤雏洞藏洒业有限公司、广元市凤雏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日月明鹿亭温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广元凤雏汉王山鹿亭温泉景区有限公司、四川省日月明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日月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旺苍县金燊建筑建设公司于2015年11月26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旺苍县金燊建筑建设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旺苍县金燊建筑建设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302.00元,减半收取27651.00元,由原告四川省旺苍县金燊建筑建设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光建
代理审判员  赖晓霞
人民陪审员  吴 超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杜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