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苍县金燊建筑建设公司

四川省旺苍县金燊建筑建设公司与广元凤雏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广元日月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广元凤雏洞藏酒业有限公司、四川日月明鹿亭温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广元凤雏汉王山鹿亭温泉景区有限公司、四川省日月明实业有限公司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旺苍执字第504-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旺苍县金燊建筑建设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实先,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元凤雏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元日月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元凤雏洞藏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日月明鹿亭温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元凤雏汉王山鹿亭温泉景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省日月明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7年11月21日。
本院在执行四川省旺苍县金燊建筑建设公司与广元凤雏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广元日月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广元凤雏洞藏酒业有限公司、四川日月明鹿亭温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广元凤雏汉王山鹿亭温泉景区有限公司、四川省日月明实业有限公司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已按照本院(2015)旺苍民保字第71-1、71-2、71-3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内容,将上列被执行人的相应财产予以查封、提取。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旺苍执字第50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洪敏
审判员  杨 智
审判员  贾毅龙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冷 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