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苍县金燊建筑建设公司

旺苍县国土资源局与四川省旺苍县金燊建筑建设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821民初1612号
原告:旺苍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旺苍县。
法定代表人:刘刚,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从学,四川苍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旺苍县金燊建筑建设公司,住所地:旺苍县。
法定代表人:冯实先。
原告旺苍县国土资源局与被告四川省旺苍县金燊建筑建设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旺苍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旺苍县国土资源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旺苍县国土资源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3680元,减半收取计1840元,由原告旺苍县国土资源局负担。
审判员  孔兵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肖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