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21执恢14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旺苍县金燊建筑建设公司。
住所地:旺苍县东河镇凤凰路45号。
法定代表人:冯实先,董事长。
被执行人:***雏洞藏酒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旺苍县东河镇清江怡苑A区商务楼4楼。
法定代表人:陈征明,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四川省旺苍县金燊建筑建设公司与***雏洞藏酒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查封了被执行人相应财产,现本院与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就查封财产的处置问题正在协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洪敏
审判员 王 兴
审判员 杨 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唐铃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