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苍县金燊建筑建设公司

***、四川省旺苍县金燊建筑建设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21民初2156号
原告:***,男,195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曲,旺苍县治城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旺苍县金燊建筑建设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12059529961,住所地旺苍县东河镇凤凰路45号。
法定代表人:冯实先,经理。
被告:***,男,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旺苍县金燊建筑建设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省旺苍县金燊建筑建设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36元,减半收取计1118元,本院决定免交。
审判员  青开卫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付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