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苍县金燊建筑建设公司

***、***、四川省旺苍县金燊建筑建设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821执异5号

案外人:四川省旺苍县金燊建筑建设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12059529961,住所地:旺苍县东河镇凤凰路4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

被执行人:***,男,195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2019)川0821执589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旺苍县教育局立即将被执行人***以旺苍县金燊建筑公司名义承建的尚武镇初级中学食堂项目在旺苍县教育局应领工程款49987元转至旺苍县人民法院。案外人四川省旺苍县金燊建筑建设公司(以下简称“旺苍金燊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对本院执行的被执行人***以旺苍金燊公司名义承建的尚武镇初级中学食堂项目在旺苍县教育局应领工程款49987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旺苍金燊公司称,请求依法撤销(2019)川0821589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事实和理由:被执行人***因大脑受伤后无法正常处理尚武镇初级中学食堂项目的后期相关业务,为尽早完善工程竣工资料和工程决算、审计等业务,2015年11月底公司委派职工米俊英协助办理相关业务,至今尚欠造价员、资料员工资、项目工程税款及另一项目水磨石地面打蜡等费用共计44288.44元,该工程工程款所剩无几,且除前述事项外还有无开支还是未知。旺苍县教育局只能从账面上反应应付公司工程款49987元,不能全面知晓工程其他未尽事宜,故旺苍县教育局不能协助执行,协助执行通知书错误。

案外人旺苍金燊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金燊公司关于旺苍县尚武镇初级中学食堂建设项目水磨石地面打蜡的情况说明、金燊公司欠马万勇、昝雪华工资欠条两张、保温资料收款收据、税收发票及纳税申报表、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田园渔村点菜单及通用定额发票、旺苍县尚武镇初级中学校学生食堂垫支明细。

对各方提交的证据,合议庭在审查证据材料后予以综合认定。

本院查明,***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作出(2019)川0821民初1266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借款本息280000.00元;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5500.00元,减半收取2750.00元,原告自愿承担。调解书生效后,由于***未履行给付义务,***于2019年8月15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9)川0821执589号。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的可执行财产线索:四川省旺苍县金燊建筑建设公司承建尚武中学食堂项目尾款,约4.9万元,***为该项目的实际施工负责人。同日,本院向旺苍县教育局发出(2019)川0821执589号调查令,要求旺苍县教育局协助调查:***以四川省旺苍县金燊建筑建设公司名义承建的旺苍县尚武镇初级中学食堂项目未付工程款的具体金额。旺苍县教育局于2019年8月19日对调查令回复如下:金燊建筑建设公司承建的尚武中学食堂项目工程尾款49987.00元。并向本院提交了以下材料:工程款收据复制件6张(收款人均为***)、旺苍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与四川省旺苍县金燊建筑建设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复制件1份。2019年9月4日旺苍县尚武镇初级中学校出具书面证明,载明:旺苍县尚武镇初级中学食堂由四川省旺苍县金燊建筑公司承建。……工程具体实施负责人(承建人)是***同志,尚武镇自来村五组村民,身份证号5108211958××××××××。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2019)川0821执58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以旺苍县金燊建筑公司名义承建的尚武镇初级中学食堂项目在旺苍县教育局应领工程款49987元至旺苍县人民法院,并于同日作出(2019)川0821执589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旺苍县教育局协助执行以下事项:立即将被执行人***以旺苍县金燊建筑公司名义承建的尚武镇初级中学食堂项目在旺苍县教育局应领工程款49987元转至旺苍县人民法院。2019年10月25日旺苍县教育局签收上述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以上事实,有(2019)川0821民初1266号民事调解书、(2019)川0821执589号案卷材料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须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本院在执行***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案外人与发包人旺苍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签订了合同协议书,由案外人旺苍金燊公司承建旺苍县尚武镇初级中学校学生食堂建设项目。同时根据旺苍县尚武镇初级中学校出具证明、旺苍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的调查令回执及其提交的收据等材料,查明被执行人***为该工程的实际施工方,且该工程项目在旺苍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处有工程款49987元未支取。本院依据该事实及《中华人民法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作出扣留并提取该工程款的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旺苍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予以协助执行,该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作出依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旺苍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应当协助执行。

案外人主张本案涉及的工程款所剩无几,尚欠造价员工资、资料员工资、项目工程税款及工程另有一项目改善未处理问题水磨石地面打蜡等费用共计44288.44元,其实际主张为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以案外人名义实际承建旺苍县尚武镇初级中学校学生食堂建设项目,其对该工程项目的工程款享有实际控制、支配之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及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的损失。”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就建筑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中,被执行人***作为该项目的实际施工方、负责人,工作人员就其报酬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但被执行人***、案外人应当对工作人员的报酬、工程量等进行共同确认,如不能通过协商予以确认劳动报酬数量以及工程量等,应当通过其他方式予以确认,对被执行人***实际享有工程款数额究竟多少、案外人主张优先受偿的数额等实体问题应当通过其他程序予以解决,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旺苍县尚武镇初级中学校学生食堂建设项目于2015年1月6日进行竣工验收,案外人旺苍金燊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优先受偿权,依法应当承担怠于行使权利产生的法律后果。案外人主张该建设项目水磨石地面未进行打蜡,应当扣减相应费用,对于该主张,应当由协助执行义务人依法主张并说明理由。综上,案外人旺苍金燊公司的执行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对其异议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省旺苍县金燊建筑建设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杨 涛

审 判 员  熊开勇

审 判 员  杨晓丽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 娟

书 记 员  袁 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