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苍县金燊建筑建设公司

四川省旺苍县金燊建筑建设公司、广元凤雏洞藏酒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821执35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旺苍县金燊建筑建设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旺苍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元凤雏洞藏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旺苍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四川省旺苍县金燊建筑建设公司与广元凤雏洞藏酒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涉嫌刑事犯罪,已被新都市公安局采取强制措施,且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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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