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21执保304号
申请人:***,男,198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宜超,桓台锦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淄博百信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ND5QR47
法定代表人:王允军,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淄博百信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21)鲁0321财保227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保全,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百信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马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