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百信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淄博百信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21执保304号

申请人:***,男,198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宜超,桓台锦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淄博百信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ND5QR47

法定代表人:王允军,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淄博百信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21)鲁0321财保227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保全,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百信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马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