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1财保227号
申请人:***,男,198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宜超,桓台锦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淄博百信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果里镇徐斜村果里大道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ND5QR47
法定代表人:王允军,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淄博百信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百信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795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少贵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