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新华书店与巴州其兰巴格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2801执保312号
申请人: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新华书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02294929xxx,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巴州其兰巴格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15725243xxx,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团结北路。
法定代表人:肉孜·**都,总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人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新华书店诉与被申请人巴州其兰巴格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巴州其兰巴格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6836000元的财产,申请人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新华书店自愿以名下位于库尔勒市xxx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巴州其兰巴格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6836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