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雄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永州市金大鹰建筑器材有限公司、祁阳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1103执1551号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金大鹰建筑器材有限公司,驻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祁阳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驻所地祁阳市浯溪镇。 被执行人:**连,男,汉族,1967年8月5日出生,住祁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金大鹰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祁阳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连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的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3民初6833号民事调解一案,经本院执行,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3民初683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