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1129执300号
申请执行人:江**瑶族自治县健***店,现住永州市江**瑶族自治县水口镇河湾村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129MA4P8YLC5M。
经营者:***,男,1973年9月8日生,瑶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祁阳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现住祁阳县浯溪镇浯溪路1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1888844096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2年6月16日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市人,居民,住湖南省祁阳市。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江**瑶族自治县健***店与被执行人祁阳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湘1129民初1394号民事判决一案,被执行人祁阳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湘1129民初1394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