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豫0882民初4439号之一
原告焦作地矿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与被告第一、第二分公司签订的《建筑施工分包合同》第十六条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选择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二)依法向施工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为有效约定,涉案工程在沁阳市,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驳回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黄三友
审判员 杨文元
审判员 赵清太
书记员 廉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