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地矿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中冶地勘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五二0分公司、焦作地矿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25民初1787号
原告:中冶地勘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五二0分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郭守敬北路3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7603351293。
负责人:刘鸿鹏,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玉华、刘玉萍,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焦作地矿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东路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745762173P。
法定代表人:杨永军,执行董事。
原告中冶地勘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五二0分公司与被告焦作地矿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中冶地勘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五二0分公司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冶地勘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五二0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冶地勘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五二0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12元,由原告中冶地勘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五二0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马旭升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苗 青